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须知

注册须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3-14 08:46  阅读次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的发展和管理,维护网站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网站的作用,确保本网站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根据《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苏建价站[2005]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网站遵循的宗旨是宣传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交互平台,推进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进程。

第三条  本网站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所有。各市子网站的日常管理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网站会员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浏览本网站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信息;

(二)根据申请项目浏览网站提供的市场指导价和企业信息价;

(三)根据申请项目提供会员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宣传的窗口或网页;

(四)优先参加网站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和服务;

(五)对本网站工作提出建议;

(六)注册期满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对由其帐号所引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二)自觉保护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维护网站的声誉和形象;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约定定期提供网站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五)诚实守信,确保在网上发布或传递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六)积极参加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按规定向网站管理机构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分类与服务项目:

本网站会员分为ABCD四类会员,所有会员除可以浏览网站公共信息和使用询价与报价、招聘与应聘功能外,还分别为ABC三类会员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一)A类会员,可查看全省13个省辖市有关工程价格和计价栏目的信息(暂不发展会员);

(二)B类会员,可查看指定省辖市有关工程价格和计价栏目的信息;

(三)C类会员,可利用“企业之窗”栏目制作专用网页进行宣传和发布本企业价格信息(一般为A4页面12页)。

第八条  ABC类会员注册需缴纳会员费,注册有效期为12个月,中途不得退会。会员费标准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提供的服务项目确定。

第九条  AB两类会员按额定登录次数浏览专项服务栏目的信息。若会员在注册有效期内登录专项服务栏目超过额定次数,需续费后方可继续浏览;若注册有效期满登录专项服务栏目不足额定次数,剩余次数作废。专项栏目额定登录次数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AB两类会员可免费获赠会员注册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编印的一个年度造价期刊。

第十条  C类会员利用网站标准模板制作独立的宣传网页,免收制作费。需要委托网站制作个性化网页的,制作费另行计收。A类或B类会员也可同时申请“企业宣传网页”服务,费用参照C类会员标准,可以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D类会员注册有效期为30天,有效期满网站将自动删除D类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网站会员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省辖市子网站进行网上实名会员注册,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携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申请企业宣传网页服务的另需相关资质证书、产品生产或经营销售许可文件)等原件和复印件,送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交费;

(三)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同意申请后报省造价总站复核批准;

(四)省造价总站复核批准后,配置用户权限并开通正式会员账号。

第十三条  ABC三类会员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申请专项服务的,应在期满前30天将相关资料以及注册费用报送原网点管理机构办理续费手续。逾期不续费的用户网站自动停止对其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省造价总站负责统一管理网站会员的注册审批、权限配置、网站资源分配、开通服务以及发展省外会员。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本市ABCD类会员及其注册审查和会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网站尊重会员个人隐私,除非有执法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编辑或透露会员的信息和邮件内容。会员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会员帐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知本网站。若会员出现密码丢失或被人篡改无法登陆时,应凭用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原会员注册机构申请修改会员登录密码。

第十六条  本网站会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出借、出售、转让个人帐号和密码;

(二)以本网站的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组织和策划各类活动;

(三)在本网站发布、传播各类广告和进行网络销售、中介服务活动;

(四)制作、发布和传播违法、虚假、有害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网站认为会员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会员提供服务或删除该会员发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暂时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均不作担保。任何通过本网站服务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取决于会员自己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101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