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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锡山法院一则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10-20 03:37  阅读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近日,锡山法院报送的《某集团公司与某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某集团公司与某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争议评审+行业调解”联动化解建设工程EPC合同增项价款结算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计价争议 行业调解 争议评审机制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签订了总包合同,约定某集团公司按照EPC合同模式承建辖区某健康卫生中心项目,合同总价3亿余元。项目承建过程中,发包方某控股公司在原合同基础上调整了部分工程设计及项目内容。竣工验收后,双方就EPC合同外增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导致全部工程的审计结算工作停摆。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应纳入结算造价范围的工程变更价款、设计费、临建增加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某控股公司在原招标范围之外新增功能,从而导致实际施工量的改变,但是EPC合同签订时并未对增量的结算予以明确,双方遂对增量约7000万元的工程结算产生争议,引发后续整体工程付款结算的停摆。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仅为EPC合同外增项的审计结算,但改变的施工部分与原有施工密不可分,如进入审理程序,可能需对全部工程约5亿元的工程量进行造价审计,存在耗时较长、成本较高的问题,且可能影响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及农民工款项支付。因此,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线委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现场勘验,出具专家意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3名省内工程造价专家就争议工程予以现场勘验,并在法院协助下调取了各方确认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清单、监理记录等完整资料,重点勘验设计变更对工程量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与质证情况,出具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先行特邀调解专家意见的函》,厘清后续审计造价规则。

二是多方引导,促成和解。在法院与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引导下,双方均认同专家意见框定的结算审计规则,同时综合考虑类似规模医院造价成本、后期付款进度等,某集团公司同意对EPC合同项外的施工价款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就争议的合同内外建安费计算方式、付款周期等问题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1.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对于合同内的建安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对于超出合同的建安费,按合同专用条款13.5条约定计算出总价后,乘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折扣比例87%,即为相应变更价款的施工费用;2.在原招标范围之外新增功能增加的部分造价及设计费全部费用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批复调整概算增加的费用6741.49万;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推进结算审计工作。

三是跟踪履行,案结事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定期督促协议履行情况,并与后续审计公司沟通协调,保证解纷路径的连续性以及各项收尾工作的稳步推进。3个月后,该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全面落定,某控股公司按照结算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履行了合同内、合同外工程款的偿付义务。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控股公司支付给某集团公司包含案涉变更工程增量在内的工程款总计559917220元。目前,某控股公司已按照约定付款节点支付了8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于2027年1月底前付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5条、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建设工程EPC合同增项价款结算纠纷,实践中此类案件核心争议多集中于工程计价规则、施工技术标准等造价定性问题,工程量计量并非主要矛盾。如采用传统审理方式,需对造价定性、定量一并委托司法鉴定,存在耗时较长、耗费较大的问题,容易延误重点民生项目推进,是制约建工纠纷高效化解的共性难点。本案中,法院根据纠纷特点,特邀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先行调解,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和专家智库作用,区分造价定性与定量争议,并精准聚焦造价定性争议推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专业性和精准性,以权威意见夯实调解基础,避免“全案鉴定、小病大审”。调解过程中,造价协会选派专家组成独立评审组,实地勘验、固定证据,出具专业权威的专家意见函。法院依托专家结论与行业协会协同释明、联动调解,先以专业意见破解定性难题,再引导当事人就定量事项自主协商,实现专业问题专业解、争议事项精准化,促使纠纷高效、低成本、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来源:立案庭

编辑:黄洁丹

审核:王潇

(转载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